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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市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

【字体: 】 发布时间:2023-07-11

医疗纠纷处理制度

一、医疗纠纷范围界定

患者或家属对诊疗过程、行为或结果等持有异议,口头或书面对医护人员追究责任,要求赔偿,由此而发生的争议即属医疗纠纷。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可以是医疗事故、医疗过失、服务态度不好、诊疗行为不当、收费行为不规范,也可以是病人和家属对医疗过程的不理解,或不切实际的要求,甚至无理取闹等。

二、医疗纠纷发生后,科主任、护士长应及时报告医院有关部门,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。

三、科室难以处理的医疗纠纷,由科室向医疗安全办公室签署医方《医患纠纷知情告知书》,委托医疗安全办公室处理纠纷。

四、医疗安全办公室处理纠纷,要热情接待患者或家属,耐心听取患方反应的问题,并做好记录。提供患方《医患纠纷处理知情告知书》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。

五、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及实物时,应审核患方身份后医患双方在场时复印或封存相关病历及实物。

六、死亡患者的医疗纠纷,临床科室及职能部门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解建议,告知其尸解的有关规定。

七、职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,医患纠纷责任不明时,组织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并进行责任认定,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和行政方面的处罚。

八、职能部门负责敦促相关科室针对医疗纠纷在医疗技术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,进行持续改进。